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4年11月1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同时废止。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两方面: 一) 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 公用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