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发布,这既是贯彻“十六大”关于“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具体举措,也是通过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设施业发展的重要决定。
《意见》明确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市政公用行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必须从主业中剥离出来,纳入建设市场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和投标。《意见》提出要按照项目分类的方法,把市政公用设施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加以区分。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非经营性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实行竞争招标制度。
原建设部这个文件出台以后各地反响很大,随后许多省市也出台了类似文件,一时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盘活存量资产等活动在各地十分活跃。应该讲,由于各地政府的积极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引资效果是明显的,过去长期由政府单一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业开始出现了投资多元化的格局,市政公用设施这个巨大的市场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强力地吸引着外商、民营企业进入。但不可否认的是,文件只是对开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市场提出了政策性要求,非常宏观,对经营性设施只提出了特许经营一种方式。各地在缺乏具体改革指导和改革经验的情况下,急于将市政公用设施推向市场,少数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失误,如将本来十分复杂的市场化改革简单处理,在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将国有资产一卖了之,或与外商企业签订了严重脱离实际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够等。